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的通知 | |
2011/12/4 13:07:51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大 中 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立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要求,决定建立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三、核查方式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处罚通报”栏的“警示信息”中予以公布。
四、整改措施
(一)对核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间,暂停监理企业以相应监理资质承接新业务,且不得申请新资质。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申报整改材料的监理企业,将撤回其资质。其中,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
(二)对要求整改的监理企业,将在《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中对监理企业基本信息进行锁定。该监理企业承接非整改资质类别的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并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向市城乡建委进行申报。市城乡建委依据该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做出是否临时解除锁定的决定。
五、注意事项
(一)各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自查自纠,建立企业资质动态自查机制。被下发整改通知书的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认真整改,并严格自律。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贯彻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认真核查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具备承接监理业务的资质。发现违规承接监理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并报告市城乡建委,记录工程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
附件1、重庆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汇总表
附件2、全市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监理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