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1/12/4 12:21:41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关于对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建〔2011〕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仍为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已实施换证,所有旧版设计资质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已失效作废,新版设计资质证书式样、编码规则详见附件)。
     勘察设计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失效的,不得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但在其资质证书被撤销、撤回、吊销及失效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继续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纳入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自2011年4月1日起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我市勘察设计相关管理规定,被我委依法收回《备案登记证》,或《备案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得在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但在《备案登记证》被收回、失效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继续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