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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 计价方式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计价风险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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