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重庆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将执行新规
                        2022/11/14 14:11:16 重庆日报 佚名 【字体:
注意!重庆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将执行新规
 
 
         近日,据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作出新要求。
 
        企业资质申请方面,《通知》要求,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按以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原企业、新企业(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通知》和办事指南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填写申请承诺书,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受理申请方面,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审批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指出,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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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提出,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此外,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注意!重庆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将执行新规
近日,据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作出新要求。
企业资质申请方面,《通知》要求,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按以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原企业、新企业(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通知》和办事指南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填写申请承诺书,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受理申请方面,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审批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指出,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通知》还提出,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此外,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