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社部发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022/6/16 11:36:56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审计署、人社部发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4月2日,审计署办公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官网发布通知,为了加强升级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省级人才评价工作机制,起草了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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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 Qualifications(Professional Title),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 Auditor(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oficient Auditor(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dvanced Auditor(简称AdAud)。

  第四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计专业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学籍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的证明,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以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的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作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日期一般为当次考试开考日期(下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审计部门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制发证书,在单独划定地区内长期有效。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电子证明;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制发合格证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考试合格证明,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或单独划定地区长期有效,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考试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通过考试获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审计师职称。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可认定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经过当地具有评审权限的评委会认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具备审计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可以免予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认定合格,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可以按照《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职称,并可以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可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并注册,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但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后2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2017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后至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合格证明效用等同,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在相应年限内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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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报名、考务信息管理查询等工作。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行业发展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第四条 具备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经资格审核认定该科目合格。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

  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将各地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全国审计考办按规定确定考务费标准。

  第九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审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审计署考试中心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参考用书。

  审计署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征题和命题,建立试题库,加强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办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开展试卷管理工作,具体开展对各地的考务工作指导,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开展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有关考务工作管理。

  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期间试卷管理,以及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违纪复核申诉、成绩复查、证书补登记等考务信息工作。审计署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复查,对考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维护考务信息,充分运用人事考试信息化平台,推动证书便捷化服务。

  第十二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四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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