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2021/9/15 16:37:12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适应社会及市场的需求,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能力提升及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除外,国家已设资质许可)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安装调试。

  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自愿申请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协会对申请单位服务能力按标准评定后,发放相应能力证书,向社会推介。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及能力评定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二章 能力评定的内容

  第六条 服务能力评定分六个类别。类别中分综合及若干专业(详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类: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大气污染治理类: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类:固废及各固废专业;

  4.声污染治理类:噪声;

  5.生态修复治理类: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治理类。

  第七条 服务能力评定等级按能力从大到小,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暂无相应业绩的评为临时(称甲临、乙临、丙临、专临)。专项类不分等级。

  第八条 持能力评定证书的单位可以在证书相应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第三章 能力评定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条件:

  1.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已经工商登记,社会信誉良好。

  2.综合能力:本单位具有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能力、一定的技术人员、办公条件和工程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管理能力。

  3.业绩条件:具有相应等级的生态环境治理业绩(申请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细则》(详见附件2),确定申请类别、专业、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员证书复印件(新入会单位,另提供入会申请表,不装订在内)。

  (4)与申请服务能力评定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5)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6)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计方案、有效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临时证书除外)。

  (7)自主研发的环保成果、获奖证书或自主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相关文件。

  2.资料装订:《申请表》与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市外注册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请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定证书,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环保产业协会发放的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能力评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以上证照正副本原件供查验)。

  第十二条 能力评定证书到期后作废,届时交回原证书。申请升级、转正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

  第四章 能力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能力评定流程:会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抽查),综合评定,发放证书,公示及证后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由协会评价部进行初审。资料齐备的,对初次申请或升级、转正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抽查)。

  核查(抽查)内容包括: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社会保险原件,已完成业绩项目的合同、环保监测(检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原件,技术成果、获奖、专利证书等原件。

  第十五条 通过核查的,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请资料、核查情况及企业信誉,依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管理办法》做出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由协会发放能力评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资料齐备时起,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定结论,发放证书或退回申请。

  第五章 能力评定证书的使用

  第十七条 能力评定证书名称为:《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内容包括:持证单位名称、证书级别、证书编号、项目类别、有效期限、发证单位、注意事项。甲级、乙级和丙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市外注册的单位,结合原证书期限考量。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置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www.cqhbcy.net),公示持证单位持证情况,供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能力评定证书或相关事项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信息的,需提供变更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以上证照原件供查验)以及原能力评定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 能力评定证书到期需续办原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前1个月申请复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证书副本复印件;

  (4)污染治理业绩材料(原证书有效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监测(检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业绩不足的请作书面说明。

  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能力评定证书仅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

  第二十一条 持能力评定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能力评定证书等处罚。

  1.申请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能力评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能力评定证书,通报批评,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申请。

  2.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服务能力评定证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能力评定证书。

  3.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服务能力评定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的,通报批评并注销能力评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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