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证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撤销、作废?
                        2021/1/6 16:09:4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证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撤销、作废?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证是对于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及运输等方面业务的企业,必须要取得的相关服务许可证书。

 

  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但是若企业在经营中不太注意证书的维护管理,在有些情形下可能会导致相关的城市生活垃圾许可被撤销,甚至作废,那么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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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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