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合并、重组资质核定程序简化通知
                        2017/8/9 10:25:3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等资质核定程序简化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件《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时重新核定资质可简化办理程序,换句话说,就是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部分企业在资质核定时可简化办理程序。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7种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可以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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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可进行简化程序。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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