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行政审批和程序有关规定
                        2017/6/9 10:42:25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根据市环卫管理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作业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市场作业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规定》有关通知。

 

  详细规定内容:

 

 

  市环卫管理局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

  第二条 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或不予准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

  第三条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行政许可范围

  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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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道路机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20%以上;车辆应具备洒水、防尘、防洒漏和安全警示功能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考核、安全及人员设备管理制度;配备有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机械设备工具停放场所

  第六条 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企业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办公地点及机械设备配备情况材料;

  5、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6、企业完成的工作业绩和所服务单位评价材料;

  7、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审批表格

  申请人向当地市政环卫主管部门索取《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决定机关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市政环卫部门领取《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初审合格后,申报材料移送市环卫局管理监察科

  2、受理: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监察科受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包括<1>初审,<2>现场核查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决定: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条件,按规定程序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被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核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收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到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检。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合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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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可在自收到许可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