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标准|应提供哪些资料
                        2017/4/28 13:36:5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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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标准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企业在发生重组、合格、分立等情况后,企业进行资质核定申报时可简化审批手续。
 
       那么,发生以上情况的审核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详见附表)
 
 
 
附: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提供材料明细(参考):如下表
 

申报材料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外资退出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涉及企业均需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3.

经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

企业部批资质证书复印件

6.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8.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

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

 

 

10.

新企业中满足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证明(仅勘察设计企业变更)

11.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3.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4.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

15.

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11项;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12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通过软件填写。软件下载路径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办事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下载”。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参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5、《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