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各类资质申报通用问题指南
                        2017/4/27 12:21:1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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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各类资质申报通用问题指南
 
 
基础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的行政许可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通用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办事大厅→ 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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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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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8.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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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2.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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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5.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6.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17.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8.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9.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0.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1.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得按照建市[2014]79号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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