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许可证条例部分法规修改内容|653号文件 | |
2016/11/1 10:11:0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53号文件]》,其中对安全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的调整 如下: 十二、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