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申请
                        2013/12/3 15:37:5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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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 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 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 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 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 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 专项

  第七条 《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申报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一条 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4)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5)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临时资质除外)。

  (6)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2.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3.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签订《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初审与核查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原件。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市外来渝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供查验)。同时与协会签订资质评定协议。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3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同、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对持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承接相关污染治理业务,不再受理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

  第二十条 持《资质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2. 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况节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3. 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