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造师如何办理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
                        2013/8/5 15:15:4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建造师在取得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后,因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或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等情形的;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未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的;因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吊销、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原单位不返聘的、原注册申报时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等正常人才流动经双方协商同意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注册。变更或注销注册申请按初始注册程序提交,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申请表》1份(市外调入、市内调出的一式2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2、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证书、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其中养老保险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需提交原件)和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或者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及《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应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提供新聘用企业养老保险证明,且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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