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怎样界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2013/4/18 17:04:17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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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