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委:重庆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通知
                        2012/12/13 15:00:49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附件:《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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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严格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保证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国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对全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审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方案等。

  第五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总站)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负责做好全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各培训单位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继续教育实施时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方案和教学质量等行政监管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建造师协会受市城乡建委委托,牵头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教学体系

  第八条 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

  第九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的选购和编制工作。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按专业分别进行培训。

  (一)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二)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近期颁布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工程项目管理和法律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市城乡建委培训合格,并取得《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师聘用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建委公布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员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和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各培训单位应将测试合格的学员名单报送市城乡建委,经审核同意后,颁发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该证书应由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经市城乡建委批准,方能承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名称、培训单位地址、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专业、培训数量及相关的基本信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cqjsxx.com)继续教育栏中公布。

  第五章 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选修课学习可采用多种形式,如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以及测评等方式。对拟采取网络教学的培训单位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市城乡建委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培训。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和矿业工程专业。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巴渝杯”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每次计20学时。

  (二)参加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命题、阅卷等工作,每人每次计20学时。

  (三)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的三倍计算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服从教学安排。

  第二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合格人员信息录入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原则及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英文简称CQJJMIS)的管理和维护,授权各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CQJJMIS。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和外泄CQJJMIS数据或私自更改使用者权限。系统管理员应每季度更改密码并绝对保密。不得利用其进行盈利性活动和其他违反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各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检查,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由市城乡建委给予警告直至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委及其工作人员,在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用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重视本单位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为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