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 |
2012/10/19 11:43:26 本站原创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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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同时,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网上下载,网址:www.ccost.com或www.cqzinfo.com.cn)及其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批文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7、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9、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0、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半斗,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网上下载,网址:www.ccost.com或www.cqzinfo.com.cn)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6、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8、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3、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与受理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均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受理,并于受理当日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2、初审与上报 市建委自接到企业申请甲级资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7个工作日上报建设部。 (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委领导审签,市建委作出初审意见。对不同意的由市建委出具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章见;对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5)建设部审批制证,由市建委代为领取、发放。 (二)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与受理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和申请转正乙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均由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查意见; (2)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3)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1份)及附件资料(一套)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4)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远郊区县(自治县)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2、审查与审批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报告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专家评审意见; (3)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委领导审批,市建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制作证书。对不同意的由市建委出具审批不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同意的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6)窗口出件。审批不合格的书面意见和审批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均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人:张琦 经办人:李银国 联系电话:63672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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